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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管理

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12-24 15:37:46  浏览次数: 次  :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的必备条件,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在使用、保存过程中,应严格按《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或自然损坏的仪器设备修理按本规定执行。

      一、非人为因素自然损坏的仪器设备指仪器设备使用完全按规定操作或者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不可预料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

      二、修理仪器设备应先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同仪器一并送教务处修配室。修配室应尽快予以维修,以保证教学需要。不易搬动的设备应上门维修。

      三、《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中损坏原因一栏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详,或未填写者,教务处修配室不予修理。

      四、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

      五、仪器设备修理后,实验室在验收栏目中写明验收情况。

      六、仪器设备送校外修理前,应经教务处修配室负责人同意,否则所用经费不予报销。

      七、对因渎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处理,所需费用交学校财务处。

      八、科研仪器设备修理购置配件费用由科研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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